欢迎访问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分享:

在线留言 message

姓名(*)
姓别:
电话(*)
留言:

注:“ ( * )”号为必填项

行业新闻

  您的位置:首页 > 相关资讯 > 行业新闻

破产重整期间债务执行的法律边界——基于2025年最新规则的实务解析

时间:2025-10-30 15:02:59 来源: 作者:

   破产重整期间债务执行的法律边界——基于2025年最新规则的实务解析

  破产重整制度旨在通过债务调整与企业拯救,实现债权人、债务人及社会利益的平衡。然而,重整期间债务能否强制执行、执行程序如何中止与恢复,始终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本文结合《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五条、2025年最高法与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系统梳理重整期间债务执行的法律规则,为市场主体提供操作指南。

  一、执行程序的中止:一般规则与例外情形

  执行中止的强制性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这一规定旨在避免个别债权人通过强制执行获取优先受偿,保障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

  案例支撑:2025年7月,盐城某房地产公司破产重整案中,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立即裁定中止对该公司名下房产的拍卖程序,确保房产纳入重整资产用于整体债务清偿。

  担保权执行的例外

  《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五条允许担保权人在特定情形下恢复执行:若担保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且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担保权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例如,2025年6月,南京某保理公司案中,抵押物为一批存货,因保管不善导致价值贬损,抵押权人申请恢复执行并获法院支持。

  二、共益债务的认定与优先清偿

  共益债务的范围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共益债务包括:

  继续营业所需的原材料采购、设备维修等费用;

  管理人报酬、审计费用等破产程序费用;

  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产生的赔偿金。

  实务操作:2025年4月,盐城某建材公司重整案中,管理人决定继续生产以维持客户订单,采购原材料的费用被认定为共益债务,优先从破产财产中清偿。

  清偿顺序的特殊性

  共益债务在破产财产中优先于普通债权清偿,但后于职工债权和税款债权。例如,2025年2月,北京某企业重整案中,职工工资全额清偿后,共益债务按比例受偿,普通债权仅获10%清偿。

  三、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的债务处理

  重整计划批准后的执行规则

  重整计划经法院批准后,债务人应按计划清偿债务。若计划规定分期偿还,债务人未按期履行的,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恢复强制执行。例如,2025年1月,深圳某保理公司重整案中,债务人未按计划偿还首期债务,债权人申请恢复执行,法院裁定查封债务人银行账户。

  计划执行完毕的效力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债务人按计划减免的债务不再清偿,相关执行程序终结。2025年3月,厦门某园区管理公司重整案中,法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债权人不得再就减免债务主张权利。

  四、特殊情形下的债务执行

  刑事退赔与民事债权的清偿顺序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8条,刑事退赔属于普通债权,在职工债权、税款后清偿。例如,2025年5月,盐城某线缆公司案中,刑事受害人与民事债权人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刑事退赔未获优先受偿。

  关联方债务的撤销权

  重整期间,债务人未经法院同意,不得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否则管理人可申请法院撤销。2025年8月,北京某企业案中,法定代表人私自偿还关联方债务,被法院追究刑事责任,相关清偿行为被撤销。

  五、实务建议与风险提示

  债务人的合规义务

  妥善保管财产、账簿,配合管理人调查;

  不得隐匿、转移财产,否则管理人可申请法院撤销;

  未经法院同意,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或承担新债务。

  债权人的权利行使

  积极参与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重整计划;

  监督管理人执行计划,发现违规行为及时举报;

  对担保物价值贬损的,及时申请恢复执行。

  管理人的职责强化

  建立财产监管制度,定期核查债务人财产变动;

  对拒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及时启动追缴程序;

  协调债权人、债务人利益,推动重整计划顺利执行。

  六、未来展望:个人破产制度的影响

  2025年11月1日施行的《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创设了遗产破产、夫妻共同破产等特别程序,填补了个人为企业提供连带担保等情形下的破产制度空白。未来,企业破产与个人破产的衔接将成为新课题,债务执行规则需进一步细化以适应复杂商业现实。

  结语:破产重整期间的债务执行,是法律平衡各方利益的集中体现。无论是债务人、债权人还是管理人,均需在法律框架内谨慎行事,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重整失败。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拯救企业”与“公平清偿”的双重目标。

上一篇:公司破产清算时,股东认缴出资是否必须实缴?——从法律视角深度解析

下一篇:返回列表

相关资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