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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期间申请破产:法律路径与实务策略

时间:2025-10-31 17:25:44 来源: 作者:

   强制执行期间申请破产:法律路径与实务策略

  一、强制执行与破产程序的法律衔接

  根据2025年《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强制执行期间企业若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破产:

  主体资格: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破产原因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如资金链断裂、大量诉讼败诉)。

  程序启动方式

  债权人申请:需提交执行终结裁定、债权凭证等证据,证明债务人符合破产条件;

  债务人申请:除证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外,还需提交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证明资不抵债;

  执行法院移送:执行法院发现被执行人符合破产条件,经债权人或债务人同意,可移送破产审查。

  案例支撑

  2025年深圳某制造企业强制执行案中,执行法院发现债务人名下仅剩一台设备(评估价200万元),而未清偿债务总额达1500万元,遂依职权移送破产审查。法院受理后,指定管理人接管企业,最终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公平清偿债务。

  二、破产申请对强制执行程序的法律效果

  执行程序中止: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所有针对债务人的执行程序自动中止(《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避免个别债权人通过执行程序优先受偿;

  执行措施解除:法院需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

  恢复执行例外:若破产申请被驳回或破产程序终结,执行程序可恢复(《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

  实务提示

  债权人若担心债务人转移财产,可在申请破产前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但需在30日内提起破产申请;

  债务人若需通过破产程序“喘息”,应在强制执行初期评估财务状况,及时启动破产申请,避免财产被执行完毕。

  三、破产申请材料清单与审查标准

  核心材料

  破产申请书: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目的、事实与理由;

  执行文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执行终结裁定;

  财务证据: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债务明细;

  重整可行性证据(如申请重整):重组计划草案、战略投资者意向书、行业分析报告。

  法院审查标准

  形式审查:材料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法定格式;

  实质审查: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或缺乏清偿能力);

  期限规定:法院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特殊情况可延长至45日(《企业破产法》第十条)。

  四、破产程序中的权利救济与风险防范

  债权人权利

  申报债权并参与分配;

  对管理人制定的分配方案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隐匿财产、虚假陈述等行为申请管理人行使撤销权(《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

  债务人风险

  恶意申请破产责任:若虚构财务状况、隐瞒还款能力,可能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破产欺诈罪”的,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虚假出资金额2%-10%的罚金(《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股东连带责任:若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协助抽逃出资,可能被要求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

  执行与破产的平衡

  若债务人仅部分资产被执行,剩余资产足以清偿债务,法院可能驳回破产申请;

  若债务人通过破产程序成功重整,执行程序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四条终止。

  五、破产程序终结后的法律后果

  债务豁免:普通债权在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未获清偿的部分,依法免除(《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六条);

  劣后债权处理:非法集资、故意侵权等形成的债权,需在普通债权全额清偿后分配,若财产不足则彻底消灭;

  企业注销:管理人提交终结报告后,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启示与思考

  强制执行与破产程序的衔接,本质是“个别执行”与“公平清偿”的制度博弈。对企业而言,破产程序既是风险化解工具,也是责任边界的试金石;对债权人而言,需在效率与公平间寻找平衡,通过合法途径最大化权益。在2025年《企业破产法》修订背景下,市场主体更需树立“风险可控、责任可限”的理念,在创新与合规中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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