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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款转让法律实务:规则、风险与操作指南

时间:2025-11-11 14:55:54 来源: 作者:

   建设工程款转让法律实务:规则、风险与操作指南

  建设工程款债权转让是盘活资金、化解债务的重要工具,但其法律规则复杂,稍有不慎可能引发纠纷。本文结合《民法典》及司法实践,系统梳理工程款转让的合法性要件、程序规则与风险防范措施。

  一、工程款债权转让的合法性要件

  (一)债权可转让性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工程款债权原则上可转让,但存在三类例外:

  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如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债权(如抚养费请求权);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工程款债权不得转让”,则转让行为无效;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如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债权。

  实务案例:在(2022)鲁02民终3802号案中,法院认定虽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后,承包人仍可转让债权,因法律未禁止无效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

  (二)通知债务人的义务

  债权人转让债权需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通知方式包括书面函件、电子邮件、短信等,需确保债务人实际收到。

  风险提示:若未通知债务人,受让人直接起诉的,法院可能以“主体不适格”驳回起诉。

  二、工程款债权转让的核心法律规则

  (一)优先受偿权随主债权一并转让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承包人对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权利随工程款债权转让而转移,受让人可主张优先受偿。

  实务要点

  转让协议中需明确约定优先受偿权转让条款;

  受让人需在法定期限内(6个月)行使优先受偿权;

  若工程未竣工,优先受偿权范围限于已完工部分价值。

  (二)债务人抗辩权与抵销权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可向受让人主张对原债权人的抗辩(如工程质量瑕疵、逾期竣工违约金)。若债务人对原债权人享有到期债权,可向受让人主张抵销(《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第五百四十九条)。

  案例解析:在某案例中,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款1000万元,同时承包人欠付发包人材料款300万元。承包人将工程款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后,发包人可向第三方主张抵销300万元,仅需支付剩余700万元。

  (三)管辖规则的特殊性

  工程款债权转让后,管辖法院的确定需区分两种情形:

  未结算工程款:若双方未就价款金额达成一致,诉讼标的为原施工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仍适用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已结算工程款:若双方签订结算协议,则按一般合同纠纷确定管辖(如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

  司法实践:在(2022)最高法民辖82号案中,法院认定债权转让仅变更权利主体,不影响纠纷性质,仍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确定管辖。

  三、工程款债权转让的操作流程与风险防范

  (一)操作流程

  尽职调查

  核查债权合法性(如合同效力、工程验收情况);

  确认债权无瑕疵(如无质量争议、未被抵押或查封);

  评估债务人偿付能力(如资产状况、信用记录)。

  签订转让协议

  明确债权金额、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约定优先受偿权转让、债务人抗辩权处理等条款;

  设置违约责任(如转让方隐瞒债务导致受让人损失的赔偿责任)。

  通知债务人

  以书面形式通知,保留送达证据(如EMS邮寄凭证、电子邮件回执);

  若债务人拒签,可公证送达或通过诉讼方式确认转让效力。

  办理权利变更登记(如涉及不动产):

  若债权附随抵押权等从权利,需办理变更登记;

  保留从权利证书原件(如他项权证)。

  (二)风险防范措施

  合同条款设计

  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允许债权转让,避免因约定禁止转让导致转让无效;

  约定转让通知的送达地址与联系方式,减少争议。

  证据固定

  保存工程验收报告、结算文件等证明债权金额的证据;

  记录债务人确认债权的书面材料(如对账单、还款计划)。

  税务合规

  债权转让可能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需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

  保留完税凭证,避免税务风险。

  结语

  工程款债权转让是优化资源配置、化解债务危机的重要手段,但其法律规则复杂,需严格遵循合法性要件与程序规则。市场主体应通过尽职调查、合同设计、证据固定等措施防范风险,并在转让后及时通知债务人、办理权利变更登记,确保转让效力。唯有如此,方能在法律框架内实现债权流通与权益保障的双重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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