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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拖欠索赔全解析:哪些费用可追偿?

时间:2025-11-11 16:11:17 来源: 作者:

   工程款拖欠索赔全解析:哪些费用可追偿?

  在建筑工程领域,工程款拖欠已成为承包方与供应商的常见痛点。根据《民法典》《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被拖欠方不仅可主张工程款本金,还可依法追偿逾期利息、违约金、维权成本等多项费用。本文结合典型案例与法律条文,系统梳理工程款拖欠的追偿范围及操作要点。

  一、工程款本金:核心追偿标的

  工程款本金是承包方完成合同约定工程后应得的直接报酬,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及合理利润。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发包方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承包方有权要求支付全部未付金额。例如,某商业综合体项目中,发包方拖欠承包方工程款500万元,法院最终判决发包方全额支付,并承担诉讼费用。

  实务要点

  证据留存:需保留施工合同、验收报告、结算单等原始文件,证明工程量及价款;

  优先受偿权: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承包方对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需在法定期限内主张。

  二、逾期利息:法定补偿标准

  若合同未约定逾期利息,发包方需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若合同有约定,则按约定执行,但不得超过LPR的4倍。例如,某项目中合同约定逾期利息为日万分之五,法院最终支持按年利率18%(未超LPR4倍)计算利息。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返还借款的,应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无约定的,按LPR计息。

  三、违约金:合同约定的惩罚性赔偿

  若合同明确约定发包方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条款(如日千分之一),承包方可主张违约金与逾期利息并行支付,但总额需以实际损失为限。例如,某项目中合同约定违约金为欠付金额的10%,法院最终判决发包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500万元×10%),同时按LPR支付逾期利息。

  风险提示

  违约金过高可能被法院调整。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若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的30%,法院可依申请调减;

  违约金与逾期利息并行主张时,需证明实际损失高于单一金额。

  四、维权成本: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

  若合同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对方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承包方可主张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例如,某项目中合同约定“发包方逾期付款的,需承担承包方律师费及诉讼费”,法院最终判决发包方支付律师费20万元、诉讼费5万元。

  实务操作

  合同条款设计: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维权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并细化费用范围(如律师费按《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标准计算);

  费用合理性证明:需提供律师费发票、诉讼费缴纳凭证、保全费收据等证据,证明费用实际发生且合理。

  五、鉴定费: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成本

  若工程价款存在争议需通过司法鉴定确定,鉴定费通常由发包方承担。例如,某项目中双方对工程量存在分歧,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鉴定后认定工程款为600万元,鉴定费10万元由发包方承担。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诉讼过程中因鉴定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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