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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性质不同,合同权利大不同

时间:2020-09-14 15:54:08 来源: 作者:

   日常生活中,我们解除会签订合同。而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作为卖家经常会被对方要求预先支付定金。虽然接触较多,但是还有很多人并不清楚法律上的“定金”是什么意思,以及它在履行合同中的作用。浩云律所近期接待的王先生就是其中一位,由于分不清定金的性质而被对方牵着鼻子走。


  王先生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汽车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王先生购买牵引车4辆,单价36.8万元,合同价147.2万元。约定付款方式及交货时间:本合同签订后,王先生交纳10万元定金后合同生效,次日计算交货期,交(提)货时间为:定金交付70个工作日,余款在交车前全部付清。违约责任:1、若王先生中途毁约则所交定金不退,销售公司有权将此车二次销售。2、王先生在合同约定交货期到达之日起10日内不提车,销售公司有权将此车二次销售,王先生所交定金不退。

  合同签订后,销售公司迟迟不能发货,后在王先生追问下,才知道销售公司最近货源不足。同时,销售公司主张双倍返还王先生定金并解除合同。王先生由于需要这批车辆,想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但是对方却说合同中约定的是解约定金,只需双倍返还定金即可解除合同。王先生无奈之下只能咨询法律顾问,询问对方做法是否违法?

  一、什么是“解约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定金分如下四种类型:

  1、订约定金。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成约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则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3、解约定金。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

  4、违约定金。指以定金的放弃或者双倍返还作为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而约定的定金。

  二、本案中的定金是否属于“解约定金”?

  “解约定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承受定金罚则作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代价的定金。而本案中双方仅约定“定金不退”的情形,并未明确规定一方不退或双倍返还定金后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本案属于“当事人对定金性质约定不明的”情况,应确定为违约定金而非解约定金。因此,对方主张双倍返还定金并解除合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三、对方是否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两条规定是《合同法》关于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的法律规定,且上述法律规定仅规定合同一方违约,守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并未对违约方赋予合同解除的权利。销售公司在违约后,依法是不享有合同解除权的,因此对方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无据。

  四、王先生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1、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除合同另有约定、出现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或者《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外,无论是合同签订后的预期违约还是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的实际违约,王先生都可以起诉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

  2、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虽然还未到合同实际交货的日期,但是对方主张解除合同的行为已经符合上述法律规定“预期违约”的情形,王先生可以起诉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以及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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