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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租赁合同纠纷,有约定单方就有权解除合同?

时间:2020-01-09 11:58:57 来源: 作者:

   2009年,杨某与北京卓越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卓越公司的房屋开办幼儿园,约定租期20年。租赁合同里同时约定:一方单方终止合同,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并以1个月房租为标准支付对方违约金。


  2017年,卓越公司突然通知杨某要与其解除合同,让他尽快搬走。杨某认为租赁合同正在正常履行中,卓越公司突然解除合同不合法,遂回复卓越公司拒绝搬走。但是没想到杨某口头拒绝卓越公司之后没几天,就接到了卓越公司发来的律师函。律师函的内容是卓越公司要与杨某解除合同,并且同意支付1个月房租作为违约金。限杨某收到通知后10日内处理完此事,否则就起诉杨某。

  杨某收到律师函后傻眼了,不知道律师函说的是否合法。查看了自己签订的合同,里面确实有约定:一方单方终止合同,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并以1个月房租为标准支付对方违约金。但是开办的幼儿园正在经营中,突然搬走,涉及太多问题,就算是想搬走也不是一时半会儿就能搬走的。不知道如何应对的杨某来到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浩云法律顾问刘律师进行了接待。

  和杨某详细了解完案情,并且仔细审核了杨某与卓越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后,浩云资深法律顾问刘律师认为:1.案涉租赁合同有效。由于租赁合同约定合同租期20年、限定功能为幼儿园,从订立合同本意看,双方并无同意卓越公司可任意解除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否则,双方对合同期限20年约定形同虚设。杨某承租本案诉争场所用于开办幼儿园,必然要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去进行建设、办理开办手续、招生等工作,如在合同中同意卓越公司可毫无正当理由任意通知解除合同,那么将使杨某为此遭受巨大损失,此不符合双方签约本意。2.诉争该款所在部分系对双方责任具体约定,且诉争条款对应结清其他相关款项性质、范围亦未作出明确约定,故该款约定应系对合同履行中违约责任的约定,并非赋予双方任意解除合同权利。在杨某未违约且不同意解除合同情形下,卓越公司不能单方解除合同。

  刘律师的分析给了杨某信心,不再担忧律师函的事情。后来卓越公司起诉杨某后,杨某随即委托了浩云法律顾问刘律师代理此案。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卓越公司的诉讼请求。

  通过此案例,浩云资深法律顾问刘律师提醒大家一些实务要点: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未满合同一方单方终止合同,应提前告知对方并支付违约金,该条款是否视为赋予合同一方任意解除权,应根据履约本意、违约责任具体约定等客观情况予以具体分析。若是长期租约且租赁目的明确,应认定该条款约定应系对合同履行中违约责任约定,并非赋予双方任意解除合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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