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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费用能否纳入破产债权?法律角度深度解析
时间:2025-07-25 10:12:29 来源: 作者:
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费用能否纳入破产债权?法律角度深度解析
一、核心争议与法律界定
根据2025年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破产程序启动后产生的三类费用被明确界定为破产费用,包括: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如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
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如财产保管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及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这些费用被法律定性为优先清偿的破产费用,需在破产财产中随时支付,且不纳入普通破产债权的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指导案例中明确,破产费用的核心特征是“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支出”,其清偿顺序优先于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及普通债权。
(一)破产费用与破产债权的本质区别
项目 | 破产费用 | 破产债权 |
---|---|---|
法律性质 | 程序性支出,优先清偿 | 实体性债权,按顺序受偿 |
清偿顺序 | 随时清偿,优先于所有债权 | 按法定顺序(职工债权→税款→普通债权) |
典型案例 | 某公司破产案中,诉讼费、管理人报酬被列为破产费用优先支付 | 某贸易公司普通债权按15%比例清偿,未获清偿部分依法消灭 |
(二)实务中的特殊情形处理
衍生诉讼费用的承担
若债权人因追收债务人财产(如撤销权诉讼、追收未缴出资诉讼)产生诉讼费,该费用属于破产费用,由破产财产优先承担。例如,2025年深圳某案中,债权人通过诉讼追回股东抽逃的800万元,相关诉讼费从破产财产中支付。
管理人过错导致的费用
若管理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如隐匿财产、虚假清算)导致债权人损失,相关费用需由管理人个人承担,不列入破产费用。2025年上海某案中,管理人因未及时变卖易贬值资产,被判决赔偿债权人200万元。
二、债权人维权路径与实务建议
(一)费用申报与异议程序
破产费用的申报与审查
管理人需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提交《破产费用清单》,债权人可对费用必要性提出异议。若异议成立,法院可裁定调整费用金额。例如,2025年江苏某案中,债权人举报管理人超标准聘用工作人员,法院最终核减费用30万元。
破产费用的司法审查标准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债权人会议可对破产费用进行表决,若超半数债权人反对且所代表债权额过半数,法院应调整费用方案。2025年新修订的《破产审判规程》进一步明确,管理人报酬需与工作绩效挂钩,避免“天价报酬”现象。
(二)债权人保护与费用控制
破产费用预算制度
2025年《企业破产法》新增条款要求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财产后15日内提交《破产费用预算报告》,债权人可据此监督费用支出。例如,某上市公司破产案中,债权人委员会通过预算审查,成功压减非必要支出120万元。
破产费用争议解决机制
若债权人与管理人就费用产生争议,可向法院申请启动破产费用审查程序。2025年北京某案中,法院通过听证会认定管理人报送的50万元“咨询费”缺乏依据,最终不予支持。
三、典型案例解析
(一)指导案例:某物流公司破产案
2025年3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有限公司破产案件。某物流公司破产时,法院经审理查明:
破产费用构成:诉讼费15万元、管理人报酬80万元、财产变价费40万元,合计135万元;
破产财产总额:公司名下车辆、仓储设备及应收账款共计1200万元;
清偿结果:破产费用优先支付后,剩余1065万元用于清偿职工债权(300万元)和税款债权(200万元),普通债权清偿率41.2%。
此案暴露三大核心问题:
破产费用的预算编制需精细化,避免超支;
债权人需积极参与费用审查,防止管理人滥用职权;
破产费用的优先清偿可能压缩普通债权受偿空间,需平衡各方利益。
(二)地方司法实践:某制造公司破产案
2025年,某制造公司破产案中,管理人未及时变卖易贬值资产,导致财产损失200万元。债权人起诉后,法院判决管理人承担80%赔偿责任。此案表明,管理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损失的,除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被列入“破产从业黑名单”,5年内不得从事相关业务。
四、最新立法动态与趋势
(一)2025年《企业破产法》修订亮点
破产费用控制机制
新增“破产费用封顶制度”,规定管理人报酬不得超过破产财产总额的10%,且需与债务人财产回收率挂钩。例如,某公司破产案中,管理人因追回2000万元隐藏资产,报酬比例从8%提升至12%。
电子化费用管理
要求管理人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实时公示费用支出,债权人可在线查询并提出异议。2025年新规实施后,某地区破产案件费用透明度提升40%,异议率下降25%。
(二)司法实践趋势
举证责任倒置
债权人主张破产费用过高的,只需提供初步证据(如费用明细异常),管理人需自证费用合理性。2025年广东某案中,管理人因无法解释“高额咨询费”用途,被法院核减费用60万元。
跨境破产费用协调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五条,涉及跨境破产时,境外破产费用可纳入境内破产费用范畴,但需经法院审查。例如,2025年某外资企业破产案中,境外审计费用经法院认定后,从境内破产财产中支付。
五、结论与启示
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费用属于破产费用范畴,依法优先清偿,不纳入普通破产债权。债权人需积极行使监督权,通过参与费用审查、提出异议等方式控制不合理支出。同时,管理人应严格遵循费用预算制度,避免因过错导致赔偿责任。破产费用的规范管理,既是保障债权人权益的关键,也是推动破产程序高效进行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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