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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是否必然导向清算?法律框架与实务障碍解析
时间:2025-08-05 10:46:52 来源: 作者:
破产程序是否必然导向清算?法律框架与实务障碍解析
一、破产程序与清算程序的法定关联
根据2025年最新修订的《企业破产法》,破产程序包含清算、重整、和解三大制度,清算并非唯一路径。法律条文明确:
程序启动条件: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债权人或债务人可申请破产(《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法院裁定权: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需根据债务人实际情况裁定进入清算、重整或和解程序。若债务人无重整可能或和解基础,法院可直接裁定进入清算程序。
典型案例:在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执监1008号裁定中,法院明确: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时,中止执行时间节点较普通破产更早,但破产受理裁定作出后,执行程序必须无条件中止,体现清算程序的强制性。
二、破产程序无法进行清算的法定情形
(一)客观障碍导致清算不能
财产与文件灭失: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规定,若被申请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且经向股东、董事等责任人员释明或采取罚款等措施后仍无法清算,法院应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实务案例:某包装公司强制清算案中,因股东隐匿财务账册导致无法全面清算,法院裁定终结程序并追究股东连带责任。
人员下落不明:
法律后果:若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下落不明,且无法通过公告等方式联系,清算程序将无法推进。此时,债权人可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要求股东承担清偿责任。
(二)主观恶意阻碍清算
隐匿财产或虚构债务:
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62条之二,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债务等方式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案例警示:东方集团2025年破产案中,实控人张宏伟因虚增营收161.3亿元被终身市场禁入,刑事调查导致资产处置进程延误。
怠于履行清算义务:
股东责任:若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或无法清算,股东需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某科技公司股东因未及时清算,被判赔偿债权人损失共计2.3亿元。
(三)程序转换导致的清算终止
重整优先原则:
法律优先性:对具备重整价值的企业(如战略新兴产业),法院应优先适用重整程序。若重整计划执行成功,清算程序将终止。
案例参考:ST香雪2025年预重整期间延长至10月,若重整成功可避免清算。
和解协议达成:
程序终结: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经法院裁定认可后,破产程序将终结,无需进入清算。
三、2025年最新政策动态与实务建议
(一)立法修订要点
预重整制度化:
程序衔接:《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明确预重整期间延长至6个月,且预重整协议效力经法院确认后可约束全体债权人。
案例影响:ST香雪预重整延长案显示,法院对复杂案件允许适当延长程序时间,平衡效率与公平。
跨境破产协作:
司法协助:中国与捷克签署《会谈纪要》,建立跨境资产处置绿色通道,某捷克公司2025年注销周期压缩至47天,提升清算效率。
(二)实务操作指引
债权人视角:
证据收集:发现债务人隐匿财产时,及时向法院申请刑事调查并固定证据。
程序参与:在债权人会议中主张清算,需获得出席会议的过半数债权人同意且所代表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
债务人视角:
合规建议:破产受理后15日内提交职工安置预案,避免因社会稳定问题被强制清算。
资产隔离: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实体(SPV)隔离核心资产,但需确保交易真实性,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恶意逃债。
管理人视角:
尽职调查:接管债务人后立即开展资产清查,重点核查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义务:发现无法清算情形时,15日内向法院提交书面报告,并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结语
破产程序是否导向清算,取决于债务人重整价值、债权人意愿及程序障碍等多重因素。2025年最新司法实践表明,清算并非破产程序的必然结果,而是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中的最后选择。各方主体应准确把握程序规则,在法治框架内实现权益最大化保护与资源高效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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