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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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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时试用期应如何约定

时间:2016-03-04 12:08:41 来源:互联网 作者: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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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蒋某于2015年10月应聘至某医药公司任总经理助理,双方签订了2015年10月22日至2016年10月21日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月工资3000元,试用期结束后月工资3500元。2016年1月25日申请人辞职,并于2016年2月3日诉至仲裁委,要求公司支付2015年11月22日至2016年1月25日期间的工资差额。本案经开庭审理后,仲裁委认为某医药公司与蒋某约定三个月的试用期,有悖法律规定,只认定双方的试用期为一个月。对蒋某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争议焦点】

一年劳动合同约定三个月的试用期是否有效?

【浩云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本案中,该医药公司与蒋某约定三个月的试用期违反法律规定,从第二个月起应按试用期结束后的月工资标准3500元发放劳动报酬。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考察录用的员工是否真正符合录用条件,能否适应公司文化及是否真正适合所从事的工作岗位,从而决定是否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的一个重要环节,《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此,试用期内劳动合同的签订、社保的缴纳以及试用期的期限和工资发放等内容都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操作。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单位需要说明理由,劳资双方应明确录用条件和具体的考核行为以减少争议的发生。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认为试用期不受法律保护,可以不用签订劳动合同、无须缴纳社会保险,这些想法和做法都是不正确的,需要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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