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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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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只要制定规章制度就一定有效吗?

时间:2017-03-22 13:15:52 来源: 作者: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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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张先生在钢材贸易公司旷工长达18天,期间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此种情况下,公司因张先生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及法律规定与张先生解除劳动关系,此后,双方发生争议。
       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张先生与钢材贸易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张先生的劳动者权益受相关劳工法律、法规保护,钢材贸易公司应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钢材贸易公司辩称张先生连续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合法解除了与张先生的劳动关系,却未举证证明公司规章制度经民主议定程序制定、通过及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符合法定程序,虽提供了考勤数据及考勤系统供应单位的证明,但两份材料形式及内容均无法反映张先生连续多日旷工,即钢材贸易公司就张先生旷工的事实举证不能,故对公司的答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浩云专业劳动纠纷律师观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企业的规章制度要具备法律效力,必须要通过民主制定程序和公示或者告知程序。同时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在《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基础上,即法院对于经过上述程序的企业规章制度进行程序审查后,也必须对其内容进行实质审查,确保其内容合法公平合理,才可以作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虽然本案中钢材贸易公司公司也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其符合上述要件,但由于其自身证据缺乏以及举证的证据形式存在瑕疵,其企业规章制度依然不具备法律效力。
       事实上,由于企业民主文化的缺失,企业规章制度能真正符合上述法律要求具有法律效力的还是比较少的,虽然在诉讼中有些企业也能提供自以为完备的证据,但其实只是形式完备,在仔细质证后仍然可以发现其证据制作的痕迹明显,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对相关证据审查较为宽松,可以轻松过关。
       而一旦案件进入矛盾比较尖锐、对抗比较激烈时,在一方给予足够大的压力时,法院只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和实质审查时,企业几乎未尝胜诉。因此企业如欲准确的管控生产经营秩序,需要在专业法律人士的介入下,制定完备的、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最大程度上减少企业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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