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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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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不用交社保?

时间:2017-05-28 16:02:57 来源: 作者:

 

周某大学毕业后应聘到某贸易公司工作,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3个月。周某在工作中勤勤恳恳,顺利通过了试用期。但最近,周某发现试用期内的社会保险费,公司未给他缴纳,而是在试用合格后的7月份才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于是,他要求公司为其补缴试用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但公司以单位规章制度规定,试用期内不予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拒绝了周某的要求。无奈,周某求助于当地劳动保障部门。

企业与职工签订合同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都属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中,也就是说,企业在试用期间也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

由此可见,周某自到该公司工作之日起,便与该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该公司应当在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该公司把试用期排除在外的做法显然是违法的。劳动保障部门在调查核实后,依法下达了改正指令书。目前,该公司已为周某补缴试用期间的3个月的社会保险费。

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要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劳动者购买社保和公积金。因此即使试用期的员工还未转正,但也和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为试用期内员工购买社保。

除了常见的单位从一开始就不给员工缴纳社保之外,试用期用人单位不给员工上社保的行为包括:1、转正之后补交试用期的社保2、转正之后才开始交社保。当然,这些行为都是不合法的。

云律师提醒您,当遇到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交社保的情况时,员工首先可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要求补缴社保,毕竟和平解决才是最好的途径。无法协商解决时,此时应当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并可以同时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维护好劳动者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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