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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格式合同

时间:2017-01-18 08:00:00 来源:本网 作者: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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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主题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格式条款的认定

2、基本案情

2003年6月26日,北京公司委托南京公司办理公路货物运输业务,为此,双方当事人签署了由南京公司出具的快运公司托运单,托运单上填写的内容为:“收货人:承德公司、发货单位:北京公司、货物名称:笔记本电脑、件数:2台、运费:40元”。上述托运单的下部载有运输协议的固定条款,主要内容为:发货人应保价运输,保价运输的,在承运期内造成货物丢失损坏的按运单填写实际价值80%赔偿,未保价的,按运费的5-10倍赔偿,最高不超过800元,低于运费10倍的按实际金额赔偿,保价栏未填写内容和未付保价金视为放弃保价运输。北京公司未填写保价。上述托运单签署后,北京公司将笔记本电脑2台交付给南京公司托运。南京公司在托运途中丢失一台电脑。北京公司主张应当按照电脑的实际价值赔偿(10000元),南京公司认为按照合同约定,只需赔偿800元。

3、争议焦点

(1)该托运单是否属于格式合同

(2)南京公司应当按照什么标准赔偿。

4、律师意见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在实践中,如果当事人想按照以上标准来证明格式合同的成立,存在着很高的难度。

一般说来,人民法院在认定格式合同是否成立时,重点考虑以下几个因素:①要约的广泛性、持续性及细节性。格式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而多次重复使用的,这一特征体现在要约方面,即表现为广泛性、持续性及细节性。所谓广泛性,指该要约一般总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而不只是向某个人发出。所谓持续性指该要约一般总是在一段较长的时间内发生效力,在合同拟定人改变其经营策略及战略之前,该要约都可以作为承诺的对象。所谓细节性,指该要约一般都包含了合同的全部的条款,无需也不允许对方在承诺时对要约加以任何的修改。②格式合同承诺的无奈性或不平衡性。格式合同一般是由在社会上颇具经济或政治影响同时具有一定的垄断地位的一方拟定和使用,其合同内容一般总是与普通百姓的生活有密切联系,因此,作为承诺人的另一方,在承诺与否之间往往只能选择承诺;在面对要约人提出的条件时,只能毫无保留地接受。“要么同意,要么走开”是一般百姓面对格式合同的要约所能作的全部选择,而在许多情况下,只能选择同意。③格式合同缔约的高效性和低成本性。由于格式合同的要约事先拟定好被多次的使用,因此,要约人不必就每次交易单独拟定和发出要约;同时,格式合同的承诺又是相当简单,所以,格式合同的缔约过程较一般的缔约效率高且成本低。这也是格式合同得以存在的主要社会原因之一。④格式合同条款具有事先确定性和不变性。由于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细节性,所以,格式合同的条款在合同成立之前已经确定,当事人双方或者一方在成立之前都已经知道合同的内容。同时,多份格式合同的条款是相同的,且在较长的时间内,合同的内容都是不变的。

因此上述托运单应当被认定为格式合同,且其中的免责条款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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